第十八条录取原则:1、按照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2、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优先考虑专业志愿靠前的考生。同等志愿,高分优先。3、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在总成绩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对具有体育、艺术等特长的考生优先录龋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5、录取工作在各省招办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录取结果经各省招办批准备案后,可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或有关省招生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电话咨询我院录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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