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普通高职及对口高职专业:6500元/年.人,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人。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鲁价发(2004)55号文件: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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