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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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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标代码:13904  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  第四条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  第七条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录取规则  一、普通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我院普通本科专业根据省份的不同分别在本科第二批次、第三批次进行录取,在各地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学院录取考生时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  第十五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按投档考生由高分到低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考生志愿意向进行调整,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意向的尽可能征求考生意见,确实无法满足时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英语、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专业的考生须有口试成绩,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有一定绘画基础。  第十八条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二、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  第二十条我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在各地的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及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不设级差。  第二十一条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河南、湖南、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天津、四川、新疆考生,获得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书后可直接填报我院的艺术类专业志愿。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三地考生需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获得我院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方可填报我院的艺术类专业志愿。上述地区持证艺术类考生生源不足时,承认其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合格证书(此类拟报考的考生须在6月20日前将其合格证书复印件、考生个人信息传真或邮寄至我院招生办)。  第六章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我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专业名称科类学费标准(元/学年)住宿费标准(元/学年)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理工类160002200工业设计理工类1600022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工类160002200电子信息工程理工类160002200通信工程理工类160002200英语文、理兼招150002200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文、理兼招150002200财务管理文、理兼招150002200广告学(会展策划与管理方向)文、理兼招150002200公共事业管理文、理兼招140002200国际经济与贸易文、理兼招140002200市场营销文、理兼招140002200工程管理文、理兼招140002200艺术设计文、理兼招180002200动画文、理兼招200002200  第二十五条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04132976041329860413299  传真电话:(010)60411961  学院网址:www.gengdan.cn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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