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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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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取规则

      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综合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排序)。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专业分配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均招英语考生为主。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院即发给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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