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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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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及录取原则  第七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录取基本原则为:  (1)按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按高考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首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3)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按1、2志愿间,2、3志愿间级差各为3分,其他志愿间级差为零分的原则,根据分数和所报专业顺序进入专业;  (4)考生身体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九条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在实际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和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当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第十一条 艺术设计专业、动画专业录取:对于设有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承认考生所在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未设有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承认其它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加试合格成绩和合格证书。录取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类专业录取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对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学院在新生入学后组织美术加试,加试成绩不合格者酌情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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