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 第十七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1、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800-1000元/年(6人带卫生间、热水器); 2、根据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条件以及学生本人就业的需要,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须安排海船船员专项培训及考证。所需费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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