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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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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医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医学院,英文名称:“GuilinMedicalUniversity”;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部标代码:10601。

      第三条 桂林医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设有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高职专科教育、留学生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四条 普通本科教育和高职专科教育的学生,按桂林医学院有关规定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学校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为符合学士学位条例的不同专业的普通本科生分别授予医学学士、理学学士、管理学学士等学位。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桂林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本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 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 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学校监察室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或实施细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录取的本科新生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民族预科新生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录取;高职专科新生在高职高专普通批录取。外省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安排及录取办法进行。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计入总分进行投档,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按照排序及投档规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录 取。“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 “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投档志愿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只能按其志愿录取到学校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医药营销等专业文理兼招,其他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从医学人才培养及其工作环境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我校对考生提出有关建议:

      1、医学相关专业考生左、右眼裸眼视力一般应达4.3(0.2)以上,无色盲、色弱、斜视;

      2、护理专业要求身高女生不低于155cm,男生不低于165cm;其他临床类专业要求身高女生不低于3750px,男生不低于4000px。如未达以上要求,请填报我校其他专业。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招生,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学院学习,经考核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有关专业学习,与当年录取的本科新生享受同等待遇。

      2014年广西少数民族预科生分A类和B类两个批次进行录取。其中A类为免费民族预科生,实行顺序志愿录取投档模式,招生对象主要为区内60个老、 少、边、山、穷县(区、市)农业户口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B类为普通民族预科生,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模式,招生对象为区内少数民族考生,根据规定 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为维护招生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已被录取的考生,根据“阳光招生”要求,一律不予退档案,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规定在入学后两周内对新生进行体检和文化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现象严肃处理。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教材费:

      学生上课所使用教材自行到教材服务中心购买,不统一收费发放。

      注:因专业不同,教材费不同,按实收取。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

      部分学习必需用品、生活用品为自愿购买,具体费用标准待厂家提供后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访问我校普高招生网。

      第二十五条 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桂林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541004

      电话:0773-5895160、5895162

      传真:0773-5895160

      网址:http://www.glmc.edu.cn

      E-mail:zsb@glmc.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桂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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