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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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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2014年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具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位授予权,对 达到国家高等学历教育学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对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学生、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学生、贫困地区专项和其他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学 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和保送生(含退役运动员)、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学生、台湾免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发挥咨询建议和民主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内容成立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运动 员、退役运动员、艺术类、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学生、台湾免试录取学生和澳门保送生等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 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协调组织新生体检复查等工作;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各类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经过教育部审批。学校使用预留计划将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文科或理科招生计划数的100%-105%,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0%-102%。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均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设置1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所有已投档考生分文理科或选考科目按投档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投档分减掉1分进入第二个专业 志愿排队,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 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分数相同的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数学、英语、语文单科成绩③体育、艺术特长。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的相关规定

      学校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AA,对进档考生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选测等级要求为B+B+,专业按照学校本年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 及认定证书中的规定执行;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专业按照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证书或合格证书 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进行录取。录取时只有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语种要求

      1、英语专业财经英语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2、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只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

      3、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中外合作办学)、经济学专业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方向、金融学专业国际金融方向、金融学专业公司理财方向、财政学专业财政理论与政策方向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报考英语专业财经英语方向的考生须在高考中加试英语口语。

      第二十一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中外合作办学)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往届生和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填报企业定向的考生须提前向定向单位了解定向就业政策及签订协议的要求和程序。录取时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第二十五条 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退役运动员、艺术类、农村专项自主选拔等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证书中 的规定执行,贫困地区专项和其他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学生、台湾免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和 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工作。凡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学院南路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

      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邮编:100081

      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邮编:102206

      原则上本科生一至三年级在沙河校区学习。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中外合作办学)一至四年级均在学院南路校区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费为:统计学、应用统计学专业金融统计方向、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金融数学方向、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心理学专业经济心理学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信息安全等专业及方向每学年5,500元;英语专业财经英语方向、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每学年6,000元;视觉传达设计、书法学每学年10,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中外合作办学)每学年40,000元;其他专业及方向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 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学院南路校区每学年650元,沙河校区每学年900元。

      第二十九条 高考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288332

      E-mail:zsb@cufe.edu.cn

      学校网址:www.cufe.edu.cn

      附  则

      第三十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央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校长声明: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录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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