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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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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

    龙岩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龙岩学院,位于福建省龙岩市区,由东肖校区和凤凰校区组成。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第四条:学校已形成本专科教育、师范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为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是文、理、工、农、教育、经济、管理等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学校成立由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第三章招生条件第六条: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四章招生计划第七条:2011年招生计划总数为2500名,其中本科2200名(师范类11个专业530名,非师范类25个专业1670名)、高职高专300名(7个专业),面向福建、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招生。以上各类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八条: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九条: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第十条: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后生效。第十一条: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第一专业志愿优先方式录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安排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各专业生源分布、考生专业志愿及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第十二条:各专业录取要求:1.英语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口试成绩合格。2.福建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数高低录取。3.面向江西省、湖南省招生的艺术类考生:音乐类(含音乐表演、舞蹈方向)考生只录取参加我校音乐类(含音乐表演、舞蹈方向)专业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音乐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志愿和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美术类(艺术设计方向)专业,认可江西省、湖南省美术类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省艺术类本二线),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统考成绩高低录取。4.考生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龙岩学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六章其他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用。第十四条:采矿工程本科专业、地质工程本科专业与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联合办学,面向福建省招收男生100名(采矿工程专业和地质工程专业各50名)。以上专业的学生可享受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学费和专业奖学金,毕业生由联合办学单位提供就业岗位。第十五条:奖学助学政策:1.奖学金:(1)优秀奖学金:特等奖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奖金1200元/人·年;二等奖奖金800元/人·年;三等奖奖金500元/人·年;获奖面分别为学生数的5%、10%、15%。(2)师范类学生除享受优秀奖学金外,还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600元/人·年。(3)根据政策规定,在二年级以上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助学金,特困助学金4000元/人·年,贫困助学金2500元/人·年,分别为学生数的5%、15%。(2)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在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亦可在报到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3)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第十六条:2011年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网址:www.lyun.edu.cn。招生办电话:0597—2793756传真:0597—2793759。纪检、监审处电话:0597—2793728。附则第十七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办。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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