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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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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性质及代码

      学校全称: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学校性质: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2007〕38号),教育部备案,重庆市商委主管,重庆市教委教学业务管理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

      国标代码:14128

      第三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

      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

      第四条 办学地址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学院无分校和联合办学点。

      第五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院地处重庆市永川区城区,占地666亩,建筑面积16万多平方米,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标准田径运动场、礼堂等设施齐全,教 学仪器设备总值2068万元,图书馆藏书43.7多万册,专任教师281人(其中教授9人、副教授67人、博士4人、硕士研究生135人)。有享受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重庆市优秀教师2人,重庆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1人,重庆市中青年骨干教师1人,重庆市首批社科专家库成员3人, 硕士生导师2人。

      第七条 收费标准

      学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学费为5000—6500元/生·年,住宿费500—1200元/生·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招生范围和人数

      学院2014年面向重庆、四川、海南、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安徽、陕西、云南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2050名。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公布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九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学院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开设英语公共外语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考生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政策。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 金50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当地教委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 贷款6000元)。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学院奖学金,一等3000元/生·学年,二等1000元/生·学年,三等500元/生·学年。学院还开辟了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了特殊困难补助制度。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依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相应遵循“顺序志愿投档”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进行录取。采取 “顺序志愿投档”时,按志愿优先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采取“平行志愿投档” 时,按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

      (二)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并结合成绩来确定,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录取政策执行(内蒙古按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录取)。对同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按成绩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 生,将在缺额的相近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一般不予录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三)符合国家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批准投档的考生,学院对所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四)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考生亦可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网站上的录取查询系统中查询。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院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将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要求如与本章程不一致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办电话:023-4983472949655062

      招生监督电话:023-49569916

      传真:023-49834729

      学院网址:http://www.cqcfe.com

      E-mail:cqcjzs@126.com

      咨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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