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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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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方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校名、办学类型  第三条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标标准代码为13246),学院是经教育批准备案,由长江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五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学院按规定录取后,学院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六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七条学院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院志愿,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八条学院按“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凡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应主动与我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录取期间,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上线考生中,我院电话联系考生后确定是否录取,对无法取得考生明确表示就读意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志愿,我院以退档处理不予录取。  第九条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招生,今年我院没有单独组织专业考试,考试成绩认可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联考成绩。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资格线,专业合格,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查究。  第十五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种奖学金。同时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  第六章学生毕业及学位  第十六条凡我院录取的学生,学习期满,考试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颁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十八条学院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18号  邮政编码:434020  咨询电话:07168068574 传真:07168068700  电子邮箱:wlxy@yangtzeu.edu.cn  学院网址:http://wlxy.yangtzeu.edu.cn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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