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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

武汉音乐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修订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音乐专门人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和原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及湖北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武汉音乐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第二条:武汉音乐学院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国家计划统招大学生(即:作曲与音乐音响导系、音乐学系、声乐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音乐教育系、舞蹈系学生)为评选对象;单项奖学金以参加各类音乐专业比赛获奖的国家计划统招生(包括附中学生)为评选对象。

第三条:奖学金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每人每学年1000元

二等每人每学年800元

三等每人每学年500元

二、单项奖学金标准

国际比赛:

第一名(含一等奖)5000元

第二名(含二等奖)3000元

第三名(含三等奖)1000元

获得名次奖及鼓励奖800元

注:此系在国内举行的国际比赛的奖励标准;如系在港、澳、台举行的国际比赛,在此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1000元;如系在国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在此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2000元。

国家级比赛:

第一名(含一等奖)2000元

第二名(含二等奖)1000元

第三名(含三等奖)800元

获得名次奖及鼓励奖500元

注:如系在港、澳、台举行的此项比赛,在此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1000元。

大区或校际比赛:

第一名(含一等奖)1000元

第二名(含二等奖)800元

第三名(含三等奖)500元

注:如系在港、澳、台举行的此项比赛,在此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1000元;

省级比赛:

第一名(含一等奖)800元

第二名(含二等奖)500元

第三名(含三等奖)300元

以上为个人参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团体参赛获奖的奖励标准,视情况处理。

第四条: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纪律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活动;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2、品行不正,违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不认真学习,虚度光阴,学年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经常不参加院(系)、班级安排的活动者;

第五条:评选标准及名额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主科成绩在88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其中体育成绩不低于70分;人数不超过本系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5%;

二等:主科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其中体育成绩不低于70分;人数不超过本系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8%;

三等:主科成绩在85分以上,各科成绩不低于70分;人数不超过本系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10%;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评选以个人在本年度内参赛所获奖项的最高等级的一项为准。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办法: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新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第一学年奖学金。

第七条:奖励方式:

1、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发文,院报公布名单;

2、学院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3、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4、获奖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评选时间及程序:

1、每年9月上旬开始评选活动;

2、学生本人对自己在上学期的学习进行全面评估,并到本系和教务科核对本人成绩,认为符合有关等级标准的,可向本系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经各系初审和推选后,于每年的9月20日前交学工处审核;

3、学工处全面审核后,交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