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五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音乐学专业招生对象为艺术类文科生。黑龙江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类录取原则: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艺术类普通本科批次(或相应批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分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招生计划最后一名录取时,如出现专业分数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江西省、福建省、广东省、浙江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执行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考生须取得所在省份的音乐专业统考合格证。
第七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八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得低于90分(满分150分)。
第九条 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十条 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由学校负责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高考院校库分数线统计时包含了特长生分数,因此最低分和平均分可能与院校公布数据不一致,请以各高校正式公布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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